第A04:版面四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今起施行,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市婚调委调解室主任、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为:~~~
2019年07月01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今起施行,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专访市婚调委调解室主任、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为:
“精神家暴”概定更清晰具体 男性受害者不再投诉无门
  ■本报记者  易成章  谢丹

  与过去“丑事不出门”的观念相比,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地见诸媒体,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与重视。

  今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市婚调委调解室主任、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为,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唐为表示,湖南在反家暴工作中一直“敢为人先”,流传着“全国反家暴工作看湖南”的说法。《实施办法》虽只有19条,但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相比,却不乏进步与亮点。其中,最核心的包括反家暴工作职责更为明确,“精神家暴”范围更为具体清晰。

  “家教、家风理论” 引入条文

  《实施办法》在第一条中明确提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宗旨之一。在第三条将家庭、家教、家风理论引入到具体条文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实施办法》中直接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说明了反家暴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式和组成部分。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反家暴工作的最终目标。

  相比较《反家暴法》,湖南省出台的《实施办法》更与时俱进,理论基础更为夯实。

  “三个和尚没水喝”

  局面打破

  《实施办法》为反家暴工作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具体保障。

  在《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暴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暴联系会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通过该条的规定,《实施办法》比《反家暴法》的原则性规定更为具体、主动。一方面,明确了反家暴工作的领导机关为各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要求建立反家暴联系会议制度。这改变了过去反家暴工作虽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但这些部门却无法实际履职的多头无绪状态。另一方面,对于基层的乡政府、镇政府、办事处明确规定应有专人负责,并且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网格化管理。

  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作为我国行政体系中最为基层的机构,与广大老百姓天天打交道,也是最能及时发现家暴事件的组织。但因为人员紧缺、分工不明,加之我国历来认为家暴属于家庭纠纷,一般对于家暴事件,各级基层政府往往是受害人不告不理,缺乏主动性,导致家暴越演越烈。

  通过《实施办法》的出台,要求基层政府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反家暴工作,并且要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网格管理。而网格管理的核心就是主动发现、及时处理,将问题解决在投诉之前。

  明确妇女儿童工作机构

  具体职权

  《实施办法》第五条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的具体职责。

  众所周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但由于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导致其职权一直不具体,《反家暴法》也只是笼统地要求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

  而《实施办法》非常明确细分了其职权,包括“对反家庭暴力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反家庭暴力综合服务平台”等七条,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反家暴工作经费

  财政兜底

  在《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对于反家暴工作所需经费的来源给予了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反家暴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且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

  这些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反家暴工作实行财政兜底,允许社会捐赠、出资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反家暴工作。解决了过去反家暴工作中经费不足、有心无力的困境。

  “精神家暴”

  概定更加清晰

  在大多数人心中,都觉得家暴就是身体上的殴打和伤害,往往忽视了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反家暴法》在第二条中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明确了“精神家暴”的概念,但局限于经常性谩骂、恐吓方面。

  《实施办法》根据现实情况在“精神家暴”中新增了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相比较上位法,更为具体可行。

  男性遭遇家暴

  也可找妇联

  《实施办法》延伸了家暴受害人的范围。跟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可见,女性并不是家暴的唯一受害者。

  《实施办法》在第一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将家暴受害者进行性别的划分,而是将女性与男性包含在内。特别是通过第六条的规定,只要是家暴受害人,各级妇联组织、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均应维护其合法权益。改变了过去女性受害找妇联、男性受害投诉无门的尴尬局面。

  给公安机关

  反家暴“加担子”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担任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而家庭暴力本身就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侵害公民权利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公安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无可顶替。

  但因为家庭暴力的特点以及我国固有的“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的错误思想以及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在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阻扰。随着《实施办法》出台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障碍,让家暴受害者能在公安机关得到更大的帮助。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要求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帮助受害人送医治疗,询问有关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联系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隐蔽性,导致很多受害人在面临家庭暴力侵害时无法及时取证,而其他机关又不具有调查取证职能,往往家庭暴力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致受害人无法维权。过去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也大多是制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对于进一步调查询问工作,一般没有继续进行。但《实施办法》正式生效后,对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要求进行调查询问,不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义务,也是受害人的一项权利。

  同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应当要通知社区民警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这条是对上位法《反家暴法》的延续,但本条在延续上位法的规定的同时,明确了社区民警的职责。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效

  有望大增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过程中的工作要求。

  上述两条规定也是对上位法《反家暴法》的延续,并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具体明确化。一方面,要求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住地和单位的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签收并协助执行。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签收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必须采取的措施予以明确化。

  200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家庭暴力案件实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举开全国先河。但到目前为此,全省各个地方都还是存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重视,各个公安机关推脱、不签收、签收后不作为等情况,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实施办法》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给予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也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效有望大增。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4版:版面四
   第A05版:版面五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八
   第A09版:版面九
   第A10版:版面十
   第A11版:版面十一
   第A12版:版面十二
   第A13版:版面十三
   第A14版:版面十四
   第A15版:版面十五
   第A16版:版面十六
“精神家暴”概定更清晰具体 男性受害者不再投诉无门
衡阳晚报版面四A04“精神家暴”概定更清晰具体 男性受害者不再投诉无门 2019-07-01 2 2019年07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