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的情况,不得隐瞒。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早就剥夺了有性侵前科人员从事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但由于信息共享的部门区域阻隔,加之没有职能部门牵头推动,所以尚未形成规范的一体化查询和限制体系。
而最高法和最高检有关人员均透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所以,理当尽快构建层级更高、更科学的“一键查询”系统,不妨由公安部门牵头,依托其人口信息及违法人员信息系统,构建覆盖全国的查询系统,不局限于性侵害犯罪,对有拐卖儿童、性骚扰劣迹者均列入数据库,并限制其从事保姆、家教、辅导机构等可能频繁接触未成年人的任何行业。进而形成对此类人员的有效约束和限制,将其对未成年人的潜在威胁降至最低。
——评论员 史洪举
2.必须指出,这与“就业歧视”没有丝毫关系,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有过此类犯罪的人员实行“从业回避”。虽然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拒录”有前科者,但是,以前缺乏相关查询手段,给某些有前科者留下空子。
这首个查询系统值得肯定,但其囊括的信息范围毕竟有限。构建范围更广、更全面的查询系统,应当引起更高层级的执法与管理部门的重视。除了教育系统须绷紧用人这根弦之外,社区与家长也得注意周围有没有“大灰狼”,更应告诉孩子,身体的哪些部位别人不能碰,有事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保护未成年人,全社会责无旁贷。
——评论员 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