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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01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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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被逮捕
  ■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讯员  占世杰   聂   磊

  本报讯  公交车未到站急于下车竟抢夺方向盘!?1月29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嫌疑人袁某辉被依法执行逮捕。

  1月23日13时许,常宁市东一环7路公交车上发生一起乘客抢夺方向盘事件。接到公交车司机报警后,常宁市公安局泉峰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袁某辉(男,1951年出生,宜潭乡金塘村袁家组人)传唤至常宁市公安局中心执法办案区。袁某辉如实交代了自己因公交车未到站点又急于下车而一时冲动抢夺方向盘的犯罪事实。1月23日,常宁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袁某辉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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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节选):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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