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于2014年7月31日与我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金河湾3幢一单元503房屋,在支付首付款126631元后,一直未来支付剩余的28万元房款及违约金。我司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以及催告函的方式通知您,可至今未来办理,且近一年多无法与您取得任何联系。据此,现登报公示送达,请您于2018年9月25日前来我司办理上述事宜,否则再次视为您主动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特此函告!
衡阳市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