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谢雪梅
本报讯 被执行人刘某某拒绝执行且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又将名下房产偷偷转移其子,规避执行,法院审理撤销其赠与、抵押等处置后进行司法拍卖,刘某某恶意阻挠干扰,对此法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近日,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3年1月13日至12月16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先后四次从申请执行人李某芳处借款198万元。由于刘某某未按时还款,李某芳于2014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李某芳借款19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如期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014年12月25日,李某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刘某某拒绝执行且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经查,刘某某已于2013年12月3日将名下房产偷偷转移给了其子刘某贵,以规避执行。刘某贵又串通其兄刘某桥签订《借款协议》将房产抵押给了刘某桥。申请人李某芳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刘某某的赠与并确认刘某贵与刘某桥所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耒阳市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芳的诉请,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2017年3月,耒阳市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刘某某的财产,刘某某擅自撕毁法院查封公告、拍卖公告,且不按要求腾空房屋或告知租赁户配合法院拍卖,而是让租赁户不要开门,并对看房的意向竞买人进行言语恐吓。在拍卖过程中,刘某某又串通他人,故意拖延执行时间,致使拍卖中止。刘某某的行为严重挑衅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情节极其恶劣,其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2018年4月8日,耒阳市法院向耒阳市公安局移送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拒执罪的刘某某已于8月22日被耒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官表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一旦拒执罪进入公诉程序,就算还钱也逃脱不了刑事处罚。本案给心存侥幸,刻意躲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老赖”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