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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25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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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离婚冷静期”被滥用
冷静期
  近日,最高法在家事审判领域有了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目前,广东、广西、四川、山西等地已经有不少法院发出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广东省甚至专门出台《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对冷静期的设立、终止作出一般规定。

  1.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细胞,然而,由于多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家庭的不稳定性正在加剧。而家庭的不稳定又会增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可以说,离婚率高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但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不能成为“离婚门槛期”,不能妨碍离婚自由。首先,要努力维护“离婚冷静期”的自愿性,不能不区分案情,不区分对象,只有法院结合案情提出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建议,当事人接受建议,才能设置“离婚冷静期”。第二,即便设置“离婚冷静期”,也不要去把每一个案件都取三个月上限,而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第三,在冷静期内,有必要去结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家庭的走访调查、心理干预、跟踪评估等工作,力争使冷静期产生积极效果,这才符合“离婚冷静期”设置的宗旨。——评论员 李英锋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决定了当事人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下,具有随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尽管有意见指出,设置冷静期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但在没有具体意见出台之前,各地法院要仔细区分,当离则离,当冷则冷。同时,各地法院必须要把“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为程序正义的第一准则,尊重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千万不要以指标考核和刷存在感为行动指引,把政策当成法律,违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评论员 蔡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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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离婚冷静期”被滥用
兴修水利不能“临时抱佛脚”
做自己,不可迎合!
说道说道
“银龄讲学计划”值得期待
衡阳晚报版面十四A14谨防“离婚冷静期”被滥用 2018-07-25 2 2018年07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