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与文金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拥有对你们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2014)雁民二初字第190、191、192号]其中的担保物(赵晶晶所有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大道56号珠江棕榈园18栋406室等)相对应的债权以402万元价格依法转让给文金香,与此转让的债权相关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由于债权转让通知无法寄送你们,特此公告,请你们在债权转让通知公告日起,向受让人文金香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