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与我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拥有对你们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2014)雁民二初字第190、191、192号]其中的担保物(赵晶晶所有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大道56号珠江棕榈园18栋406室等)相对应的债权以402万元价格依法转让给我。由于我无法联系到你们,现我依法予以公告催收,请你们在债务催收公告七日内,向我履行相应的清偿还款义务。
催收人:文金香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