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余 鹏 王启生
本报讯 日前,根据2017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办正式印发《衡阳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暂行办法》,并于10月27日起施行。
根据该暂行办法,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经申请,可在中立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市城区的市直或部省属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在区医调委依程序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院方或患方当事人可申请市医调委进行调解。市医调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医调机构调解工作,原则上不受理县市(含南岳区)发生的医疗纠纷,如县市(含南岳区)确有需要,市医调委可提供专家指导或调解帮助。
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我市畅通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和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