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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1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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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每日赔偿258.89元
  最高人民法院5月31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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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
每日赔偿25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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