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面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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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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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3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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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个人信息牟利6万元
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6万元
  资料图

  ■通讯员  刘学丰

  

  本报讯  家住湖南省洞口县古楼乡相山村的农民胡某,利用在邮政物流公司务工的便利,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日前被衡南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

  2013年,广州馨禹公司老板苏某(已被判刑)向李某(已判刑)提出购买客户信息,获利后分成给李某,李某表示同意。

  因李某当时已从广州市某邮政物流公司营业部离职,遂找到仍在该部供职的胡某,提出让胡某从其公司电脑中把客户快递资料拷贝给李某,胡某表示同意。2013年4月至同年12月,胡某利用工作便利,每月从营业部电脑中拷贝客户信息给李某,累计达1万余条。李某将胡某所提供信息出售给广州馨禹公司老板苏某,获取利润30余万元;李某从中付给被告人胡某6万元。2015年1月1日,胡某被网上通缉,后被杭州市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胡某在侦查机关退缴赃款6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利用工作便利,将本公司快递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拷贝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交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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