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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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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法院:
受理首例实现
担保物权申请案件
  ■通讯员  王  燕

  

  本报讯  8月20日,刘女士向雁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以及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材料,要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廖某位于雁峰区的抵押房产,偿还59000元借款。这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规定以来,雁峰法院受理的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当日,雁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申请。

  2014年7月3日,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廖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并约定以廖某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借款合计5.9万元,期限6个月。上述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共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持有房产证。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向廖某支付了借款5.9万元。但借款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廖某未及时清偿该借款的本息。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雁峰法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廖某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雁峰区某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5.9万元和利息。

  据悉,与以往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相比,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给担保物权人兑现自己的担保物权提供了更加快捷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既缩短了审限,简化了程序,又节约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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