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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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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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鸟铳
两村民被判缓刑三年
  ■通讯员  聂  瑜

  

  本报讯  两名年逾花甲的村民买卖鸟铳,却“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枪支案件,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听说被告人王某某有一把鸟铳,于是想买下来狩猎。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把鸟铳卖给苏某某。经鉴定,该鸟铳为木质枪托、金属枪管,长137.5厘米,系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单管火药枪。2015年3月12日夜间,苏某某从家中带着鸟铳、铁砂、火药沿村里的小路出去狩猎,被巡逻民警抓获。事发后,王某某向衡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被告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两人皆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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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版面七A07非法买卖鸟铳
两村民被判缓刑三年
2015-08-27 2 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