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两名年逾花甲的村民买卖鸟铳,却“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买卖枪支案件,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听说被告人王某某有一把鸟铳,于是想买下来狩猎。王某某以100元的价格把鸟铳卖给苏某某。经鉴定,该鸟铳为木质枪托、金属枪管,长137.5厘米,系以火药为能量的自制单管火药枪。2015年3月12日夜间,苏某某从家中带着鸟铳、铁砂、火药沿村里的小路出去狩猎,被巡逻民警抓获。事发后,王某某向衡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因被告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两人皆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