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23点45分左右,交警拦停一辆出租车后发现车厢里充满了酒味。随即民警要求司机刘某靠边停车,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刘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6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运营机动车标准。
石鼓交警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刘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