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3日、2018年9月1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拥有(2015)衡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包括抵押物权)依法转让给肖功利、罗嗣云、唐慧华、李英、向涤五人。请上述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对受让人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