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今起正式施行。据悉《条例》共二十三条,主要对爱国卫生组织与职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公共厕所管理、集贸市场管理、饮用水卫生、生活垃圾处置、控烟管理、养犬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立法规范。
我市将以《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促进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努力争创国家卫生城市,推进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最美地级市建设。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建设,健全工作网络,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健康素养水平。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行为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医疗机构、车站、商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酒店、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解读】本条是关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规定。本条除明确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外,还重点强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升健康素养水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健康行为习惯;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在重点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设施
第六条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社会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定》,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动员全社会参与。本条要求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同时本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城市公厕建设应布局合理
第八条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并设立明显标志,保持卫生清洁、设施完好。
农村厕所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及其他水体,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村(居)民生活。
【解读】本条是关于城市和农村厕所建设改造的规定。本条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农村户厕卫生规范》等部门规章,规定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布局合理,设立明显标志,保持卫生整洁、设施完善;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应当避开饮用水源及其他水体,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不得影响村(居)民生活。
居民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需要,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改造城区内的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等,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运输车辆,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推行垃圾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市)处置,落实专门保洁人员。
村(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志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解读】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定。本条结合衡阳市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范的对象为生活垃圾,并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基层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的职责,同时规定了村(居)民有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义务。
公共场合禁止吸烟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以及托幼机构、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禁止在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人群密集区域吸烟。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配备禁烟劝导员,对吸烟者进行劝导和制止。
【解读】本条是关于控烟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条对禁烟场所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配备禁烟劝导员,对吸烟者进行劝导和制止。
养犬要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区域,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具体名称、种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禁
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解读】本条是关于养犬管理的规定。城市养犬问题突出,需要加强规范。本条对城市养犬在五个方面作了明确规范,一是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二是犬只饲养者应当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三是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四是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五是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并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大型犬、烈性犬的名称、种类另行作出规定。另外,关于犬只粪便的处理,《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饲养犬只及其他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理”,故本条不再重复规范。
单位和个人均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根据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提出控制目标和要求,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病媒生物防控职责的规定。本条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爱卫会、单位、个人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中的具体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废品收购贮存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相应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预防的规定。本条列举了病媒生物预防的重点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集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废品收购贮存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对这些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重点场所,明确要求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相应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这些行为可能受到罚款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违反控烟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在禁烟场所吸烟的,本条明确了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进行处罚,处罚方式是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犬只饲养者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嘴套,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解读】本条是关于违反养犬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本条明确对违反养犬管理的行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罚:第一,饲养犬只未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第二,犬只饲养者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嘴套,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违反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预防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密度必须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及以上要求。本条明确规定,重点场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