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因经济拮据,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能代办驾驶证的虚假信息。被害人何某想办理驾驶证,其好友龙某看到王某朋友圈发布的代办驾驶证信息后,遂将王某介绍给何某。王某对何某谎称办证需要11800元,先交6000元定金,两个月完成。同年4月13日,何某向王某转账6000元。之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2017年1月,王某主动联系何某,称其在办证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要何某先行支付余款6000元。同月18日,何某再次向王某转账6000元。王某将骗得的12000元全部用于其日常开销。2019年9月1日,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3日,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诈骗何某的事实。本案审查起诉期间,王某家属代其向何某退还12000元。
2018年4月16日,王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王某因犯诈骗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
雁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在缓刑执行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诈骗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在王某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衡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