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天行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1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张云成投诉衡阳天行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他们工资共计金额25000元(贰万伍仟元)未支付,情况属实。经查实,衡阳天行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4日对衡阳天行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人社监询字〔2019〕42号),并于2019年11月6日在衡阳日报刊登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人社监询字〔2019〕42号),2019年11月7日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衡阳天行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亚平,要求衡阳天行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亚平前往我局接受询问,衡阳天行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期内拒不接受询问。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规定,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2019年11月18日前将所欠张云成的工资支付到位。请你单位在指令还款改正期限内,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衡阳市高新区长湖街20号,劳动保障监察员李勇剑、蒋沛霖、唐旭,联系电话:8867074)。
如果你单位拒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如果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待案件处理完毕,将移送当地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