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张云成投诉你单位拖欠他们工资的相关情况。请你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携带下列材料(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签名),于201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前到我支队614室(地址:高新区长湖街20号,劳动保障监察员:李勇剑、蒋沛霖、唐旭,联系电话:8867074)接受询问。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2.与张云成签订的劳动合同;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张云成的工资发放凭证。
不按本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