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衡东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衡东县产权交易中心“东产权交字(2002)18号”《产权交割证明书》,为你十户办理了9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分别为:“东国用(2003)字第0076号”“东国用(2003)字第0077号”“东国用(2003)字第0078号”“东国用(2003)字第0079号”“东国用(2003)字第0080号”“东国用(2003)字第0081号” “东国用(2003)字第0082号”“东国用(2003)字第0083号”“东国用(2003)字第0084号”,其中“东国用(2003)字第0082号” 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变更为“东国用(2014)字第8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你十户将坐落在上述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重建,并将新建后的部分房屋出售给林利平、谭水生、王满香、单曙光等人。林利平、谭水生、王满香、单曙光等人购买上述房屋后,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现林利平、谭水生、王满香、单曙光等人因无分摊土地向衡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衡东县人民法院向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2019湘424、435、436、4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局协助执行为林利平、谭水生、王满香、单曙光办理分摊土地与房屋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林利平、谭水生、王满香、单曙光等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查实你十户在拆除重建时未按法律规定将你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交还、注销并办理合宗登记手续,导致该栋楼全体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及衡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达的2019湘424、435、436、4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你十户于15日内将原办理的“东国用(2003)字第0076号”“东国用(2003)字第0077号”“东国用(2003)字第0078号”“东国用(2003)字第0079号”“东国用(2003)字第0080号”“东国用(2003)字第0081号”“东国用(2003)字第0083号”“东国用(2003)字第0084号”“东国用(2014)字第878号”9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交还,以便重新办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逾期不交还的,我局将依法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书予以注销。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衡东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股
联系电话:13974773705
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