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坐落在:衡南县相市乡同子村老屋组,林权证号:431002480306,小班为:19号、23号、24号小班)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贺仁武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