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于已经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也就是从还清欠款之日后五年,不良信用记录会自动消除。同时,还清欠款后应按时足额还款,重建个人信用记录,才是真正的“征信修复”。
二是对于信用报告中有错误或遗漏的信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征信修复无捷径,莫要轻信假广告,不良记录不可怕,按时还款是正解。
(据三湘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