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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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07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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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勿需重新签劳动合同
  ■唐学基  李红斌

  【案例】

  2017年11月16日,谭女士入职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6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原法定代表人冯某将公司转让给了徐某,转让后徐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但用人单位的名称没有变更。

  徐某经营了半个月后,谭女士等人就接到公司的通知:员工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谭女士不解,于是到相关部门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重新签劳动合同吗?

  【评析】

  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谭女士与公司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与法人组织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与法定代表人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劳动合同仍有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文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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