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之所以吸引眼球,不仅仅在于它指向我国近年来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化工行业事故;也不仅仅是它透露出的雷霆般“问责风暴”——63人被处理,其中15人移送司法,4人受到纪委监委调查;更多的是事故本身极端恶劣的性质。正如应急管理部负责人所言:“事故企业无法无天、利欲熏心!”如此严厉的措辞,在各类事故调查中可谓相当罕见。
A
“低级错误” 令人错愕
事故的发生似乎源于一个低级错误。
2018年7月12日上午,宜宾恒达公司仓库收到某物流公司发来的2吨标识不明的原料,公司库管员未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而实际上,该批原料为易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
当日下午,经过领料程序,有20袋丁酰胺(实为氯酸钠)被送入生产车间, 17时20分前完成了投料 。之后,2R301釜夹套开始通蒸汽进行升温脱水作业。18时42分,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 2R301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2R301釜严重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附近车间的着火燃烧。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42万元。
如此事故,人们自然而然会产生疑问,国家对于高危的化工行业有着完备的管理体系,从设计、施工到生产,每个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发生原料误投这种低级错误,简直是不可思议。背后到底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原因?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各种问题真是触目惊心。
B
涉事企业无法无天
调查报告显示,涉事企业恒达公司从最初的设计到施工再到最后的生产,每一个环节都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企业违规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首当其冲就是未批先建。早在2017年7月,宜宾市安监局在检查中就发现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要求其立即停工并补办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该企业仅在2017年12月按安全审查意见书进行了相关手续补办;2018年3月15日,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同时,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截至事故发生前,该企业办公楼、分析室、车间、库房、储罐区等主要建筑物已基本完成。部分车间安装了反应釜、离心机等生产设备设施,但安全设施却基本未安装,且没有制定试生产方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没有基本的应急能力。与此同时,其一车间还在边生产边建设。
更严重的是,该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设计完全不符。无论是原设计生产的5-硝基间苯二甲酸、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等两种产品,还是实际生产的咪草烟和三氮唑,其生产过程均涉及多种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点监管工艺,但其自动化控制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等安全设施均未安装就开始试生产。
调查还显示,恒达公司的员工都不是“内行”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原来从事机械加工业,无化工学历和从业经验,却负责该危化品建设项目筹建并给企业承揽代加工生产合同。技术负责人也不具备安全、生产等专业管理能力。车间副主任罗某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水平,连化学元素符号都认不全。此次事故中死亡的19人中有16人是操作工,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对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掌握,更不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
C
地方政府监管不力
存在诸多问题的恒达公司,从地理位置上来看,距离长江仅有500余米,按照国家“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理念,这样一家化工企业本不应轻易上马,但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对该建设项目存在明显的把关不严的问题。
更为甚者,恒达公司如此急切的建成投产中也有当地政府主推的影子。2018年1月,江安县发布了《2018年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明确恒达公司项目要在2018年6月竣工。江安县政府又与企业签订了以投产时间(2018年5月31日前建成投产才能享受优惠土地政策)为考核标准的优惠政策协议,这为事故企业违法建设和生产提供了土壤,影响了依法治安的环境。
事实上,恒达公司的问题,并非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但也仅仅是注意了而已,环保部门负责人轻描淡写地口头警告,“停止项目建设,如果不听招呼,出问题后果将会很严重”,所谓行政处罚不过是罚款了事,客观上纵容了恒达公司违法建设、生产行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遇到阻力的情况下,缺乏主动性,办法不多、效果不好。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重点工作部署不到位,没有认真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要求。
D
相关企业助纣为虐
根据调查,事故企业采用的咪草烟和三氮唑生产技术,分别由相关企业提供工艺路线,未经过正规设计。恒达公司技术负责人根据经验规划了所需生产装置和操作流程,但是对相关技术的安全风险一无所知。
相关设计、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恒达公司仍处于建设期、未取得生产资质,仍向其提供产品代加工订单,并向恒达公司提供不可靠的生产技术。恒达公司所使用的生产原料中多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原料供应商在未查验其许可情况下,违法向其销售这些限制流通的原料。
调查还发现,涉事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评价报告审核存在诸多问题。如降低了防火设计标准,设计单位未实地对恒达公司已建项目进行勘察就出具了设计图纸等。上述企业均涉嫌同恒达公司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
化工行业的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等普遍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特性,各种危险因素积聚,极易诱发重特大事故。正因为此,把安全刻在心里、融化在血液中,依法依规建设和生产尤其重要。“7·12”事故的警示意义恰恰在于——企业无法无天,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