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渡过一个美满幸福的春节后,广大劳动者又将踏上务工、求职之旅,在此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温馨提醒各位工友:上岗前必须做好以下“三件事”,保护身体健康,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件事: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需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重新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二件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件事: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劳动者应当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