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2日,河南中铝氧化铝四号沉降槽拆除项目施工时,突发坠落事故,造成13人死亡,6人轻伤。这是近年全国铝行业企业最大的安全事故之一,给受害者家人带来的伤痛至今挥之不去。
该起事故充分暴露了高空作业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施工人员作业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用血的教训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安全生产”教育课。
19名工人突然高空坠落
中铝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是河南省和郑州市2016年第一批A类重点建设项目,沉降系统搬迁工程是其中一个子项。该系统共有7个沉降槽,发生“6·22”重大坠落事故的沉降槽位于7个槽体的中间。
事故的发生似乎很偶然。2016年6月4日,河南嵩县第六建筑公司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保护性拆除桁架梁上的设备、管架、管道,焊接安装抱杆、在顶盖工字钢上制作吊耳,通过工程措施使槽顶盖成为一个工作平台。6月22日进行的是沉降槽4#槽体顶盖拆除,23名工人在槽顶操作手拉葫芦,使槽顶盖沿槽壁缓慢向下降落。16时20分左右,1名工人发现一个手拉葫芦故障,工人们停止作业,准备更换手拉葫芦; 3名工人在原岗位休息(未取下安全带),其他工人取下安全带到有阴凉的地方休息(桁架梁下方),不久后突然发生坠落事故。19人随同顶盖坠落,3名工人吊挂在槽体内壁,1名工人在桁架梁上,造成13人死亡, 6人轻伤。
“不守规矩”带来恶果
沉降槽顶盖为什么会突然坠落?按分类,沉降系统搬迁工程属专业工程项目,在施工设计、操作流程、工程监理等各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范,从常理推断,只要“守规矩”,如此重大的事故应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调查结果不出所料,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施工方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上街分部负有重大责任,具体表现在——
在4#沉降槽顶盖拆除下落过程中,施工负责人指挥摘除发生故障的手拉葫芦和中心筒6个手拉葫芦吊钩,使原有27个手拉葫芦承载减为20个,从而导致各受力点承载量增大且受力不均。
施工方未遵照施工方案,擅自改变拆除顺序,未将中心筒卸掉后下降到槽底再进行顶盖下降作业,未及时清除中心筒结疤,致使槽顶吊载增加到77.22吨(原计划载重42吨,增加35.22吨),施工载荷严重超重。
施工方将原施工方案中用于吊装的抱杆由Φ219×10毫米改为Φ159×5毫米,造成槽体顶盖下降过程中抱杆拉弯破坏;吊耳孔切割形状不规则,受力边缘宽窄不一,未作打磨处理,受力超载剪切破坏。
作业负责人违章指挥,施工人员违章操作,不按规定系安全带。
除此之外,调查还发现,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上街分部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向中铝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上街分部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授权委托书》时弄虚作假,冒用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的民用承包三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投标,超资质范围承揽沉降槽拆除业务。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上街分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未要求施工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和施工人员无相应资质即上岗作业。
而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作为上街分部的上级机构,未履行监管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未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只收费不管理,未对上街分部安全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对上街分部利用其资质承揽工程定期检查,对上街分部利用其资质招标的项目没有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项目监理单位同样难辞其咎。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无开工令的施工行为未及时下达停工通知,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开工手续,补签开工令;对施工单位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人员无证上岗和不系安全带、改变施工抱杆规格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下达书面整改或停工建议;对中标单位资质和施工人员资质审查不严,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未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警惕,“高空坠落”成施工杀手
经调查认定, “6·22” 中铝河南分公司氧化铝沉降槽拆除作业重大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后,中铝河南分公司、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等相关企业的27名责任人被追究刑责或受到党纪政务处理。
今年3月,住建部官网发布了关于2017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据统计,201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92起、死亡807人,比2016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9.15%和9.80%,而其中高处坠落事故占到总数的47.83%。
国外近十年的统计也与此相符,建筑工地上50%的施工事故,是因为“高空坠落”。血淋淋的数据再次警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做好各种万无一失的安全工作,才能保证我们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