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于2015年1月1日至今既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未回单位上班。我局于2017年7月4日向你下达了《限期回单位上班的通知》,但你仍未履行相关手续,也未回单位上班。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之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起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及人事关系。你若不服,可以接到本通知书之日依法提起人事争议仲裁。
衡东县城乡规划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