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不单是参保缴费要出钱,个人(家庭)账户还有钱“进”了
《办法》中,确定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其中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按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加财政补助)的30%左右(即213元/人)划入。以后年度根据筹资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可设立家庭账户。这一政策的出台,对我省5915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来说,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省医疗保障局局长王运柏告诉记者,推行个人(家庭)账户政策,首先扩大了政策的受益面,可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门诊保障,并可在家庭成员之间调剂使用资金。
推行个人(家庭)账户,不单单是参保缴费要出钱,个人(家庭)账户还有钱“进”了,符合大多数老百姓的意愿,从而有利于调动参保缴费积极性。
推行个人(家庭)账户,还有利于促进药店零售业发展。像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一般是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包干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容易出现浪费,且不能在零售药店使用。而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可在基层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有利于药店零售业的发展。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有钱了,使用有讲究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里有钱了,是不是就可以随意支配呢?
省医疗保障局局长王运柏介绍,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只可以用于参保居民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以下项目支出:
包括在县域内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就医和购药费用;在县域内住院的医疗自付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仅限基本医疗服务费);参加普通门诊统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
此外,还包括经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同意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
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确保政策的延续性,个人(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应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安排,先统一列支、后自主支配”的原则。划拨给城乡居民的个人(家庭)账户资金,经统一列支、自主支配使用后,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办法》还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资金监管,严禁使用个人(家庭)账户资金购买药品之外的商品,严禁未经参保居民同意从其个人(家庭)账户中划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骗取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