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害了一群人
涉事建筑位于城郊结合部,建设时间约在十四五年前,颇具当年的“时代特色”,既未履行报建手续,也未取得施工许可。涉事建筑称为联兴综合楼,实际分为两栋,分别为5层的联兴楼(A栋 )和4层的联兴仓库(B栋),其各楼层均用于出租。
2017年,联兴综合楼承租人之一的黄少波准备将联兴楼第2—5层和联兴仓库第2—4层改造为厂房后出租给他人,为方便日后使用,计划在联兴楼和联兴仓库两栋建筑间加建一台货运电梯及5层连廊,该5层构筑物为钢结构+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面的结构形式,占地面积为55平方米。
2018年3月起,该钢结构构筑物开始施工。至4月2日,主体完工。4月12日,开始楼面混凝土浇筑。施工中,钢结构构筑物突然整体向外倾倒发生坍塌。事故最终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30.4万元。
坍塌背后,都有共同的“坑”
对建筑业坍塌事故的原因,行业专家早有共识,一般情况下,大多是遇到了以下几个“坑”:
工程质量低劣。建设中不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使用劣质材料,不按程序施工等等。
市场管理严重失控。如有的设计部门无资质越级设计;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投招标规定,暗箱操作;有的施工企业层层非法转包,使不具备施工资格的农村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等。
安全和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按《建筑法》的规定落实各自的责任制。
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职能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从高埗镇“4·12”较大坍塌事故的调查结果看,又一次印证了专家的判断。
据查,事故钢结构构筑物的自身结构体系薄弱、结构布置不合理,存在严重承载力不足和结构失稳的坍塌风险。现场检查显示,钢结构构筑物的焊缝存在质量差(部分主要节点缺焊和少焊)、连接节点薄弱和结构构造措施缺失等众多不良结构缺陷,施工质量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同时,事故钢结构构筑物属于典型的违法建设。建设者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未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该构筑物进行设计。自开工建设到事故发生,一直是在无任何勘察、设计资料情况下擅自违法建设的。
事故钢结构构筑物承包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在无制定建设图纸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盲目冒险施工,施工质量低劣。
事故地块建筑物的业主建设前未履行任何报建手续擅自施工建设,在将联兴仓库出租后,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加建的事故钢结构构筑物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包括住建、城管和三联村村委会在内的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对辖区内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不力。
拿什么来阻止坍塌
调查认定,高埗镇“4·12”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由于违法建设,盲目冒险施工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今年8月,东莞市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严肃处理,给予党纪处理12人,政务处理11人,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关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了整改行动。按照《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和《东莞市查处和控制在建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并强化各部门联动,利用新方法、新技术开展查违工作。如加强住建、城管、国土、规划和智网中心的联管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巡查网络机制,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国土资源在线巡查系统,以“天上看、地上巡、网上查”的多维管理模式,力争做到违法建设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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