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岳平(身份证号码:430424197401210012)、罗鹏(身份证号码:430424197401110011)、蒋 平(身份证号码:430481198111282095)、陈小卫(身份证号码:430424198904244032)、贺高风(身份证号码:430424198102082924)、邹春梅(身份证号码:430424197604260028)、欧阳柱国(身份证号码:430424197509260011)、谢满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611240025)、赵娜(身份证号码:430424197210170046)、李锐(身份证号码:430424198206100012)、刘水彬(身份证号码:430221198705041136)、卿晓玲(身份证号码:430525198310028713)、汤丽君(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11150041)、朱芳容(身份证号码:430527198804052724): 因你们连续旷工多日,至今未按规定到医院办理离职手续。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和(湘办[2011]38号)《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医院于2018年6月29日对你们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并予以除名处理决定,特此通知。
衡东县人民医院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