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园长因校车超载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对于落实交通安全的法律具有警示意义。其一,校车超载是行为罪而不是结果罪,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的严重超载也应该办罪。其二,不仅是司机应该对超载负责,校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需要对此担责。这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严重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三,在上述法律规定中,还有一些条款需要继续“激活”。例如,对于超载的司机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追究刑责,不仅适用于校车,也适用于追究客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常青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