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实,你自2018年7月2日起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情况下,自行脱离工作岗位,至今仍未到岗上班。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现经衡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返岗上班,若逾期不归,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衡南县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问题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我局将按程序依法对你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特此公告。
衡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