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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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30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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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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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组数字看检查法
牢记使命 笃学尚行
以最强执行力 落实监察法
积极促进纪法贯通
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肩负起国家监察的神圣职责
衡阳日报版面三A03 2018-03-30 2 2018年03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