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亿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2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们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们未按时办理年度报告并公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我局对你们进行实地核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
证据二:我局对你们邮寄送达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2份;
证据三:由衡阳县税务部门提供的对你们纳税情况意见函1份;
证据四:我局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平台下载的你们信用信息情况截图1份;
证据五:由我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你们注册登记机读资料1份。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吊销你们公司营业执照。(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发布在《衡阳县党政门户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对证据发表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们应当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兴、吴康华
联系电话:0734-6789591
衡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