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A砖厂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间、租金等事项。协议签订后,被告B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A砖厂支付了部分租金。后经原告对此催讨后,被告仍未按约支付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利息,并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被告辩称:为提高红砖销售价格,被告与县内几十家砖厂签订协议,部分砖厂签订的是合作经营协议,部分砖厂签订的是停产协议。从所获取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以租金的方式支付给统一安排停产的各家砖厂。但因生产厂家不受控制,管理困难,公司亏损,故已没有资金付给停产厂家租金。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经营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目的不是被告租赁原告砖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原告A砖厂有生产销售能力的情况下,被告安排原告与其他砖厂停止生产销售砖,只让县城内一部分砖厂继续生产,以达到被告能垄断并控制衡东县城砖的生产总数量及销售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从所获取的垄断利润拿出一部分以租金的方式支付给统一安排停产的各家砖厂。原、被告用合法的租赁形式掩饰非法从事垄断市场的目的,该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禁止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租金,不受法律保护,依法不予支持。
本期普法员 王 琼 谭丽斌
本报记者 周连武 整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