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所讲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是指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有关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产品、安全设备等进行技术性评价、技术性检验、安全认证等,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机构。
为保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本条要求,承担这类任务的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对必要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方面的要求,对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方面的要求,对必要的组织机构要求,对建立健全有关的检测、检验操作规程要求等。上述机构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上述机构应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上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必须做到客观、公正。执行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则,保证结果的准确性;二是上述机构要对自己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检测、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检测、检验结论不实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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