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建立常委会党组统一领导,各委室各负其责,纪检组督促协调,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常委会党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任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和工作总体布局,与人大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办法》明确,常委会党组对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全面主持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人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委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委室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办法》细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承担9个方面的责任,常委会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承担5个方面的责任,各委室负责人承担4个方面的责任,常委会办公室纪检组承担8个方面的责任,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刚性约束。
责任考核奖惩分明
《办法》规定,每年要对各委室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责任考核的范围、内容、原则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做到了奖惩分明。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委室班子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好的委室,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制度不好的干部不能提拔任用,不能评先评优。对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主动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扬鼓励,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追究纪律严明
《办法》指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