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对辖区内高校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进行督查。要重点加强对所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监管,督促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杜绝教职员工欺骗、诱导、代替和强迫学生填报高考志愿和违规向招生高校买卖生源情况的发生。
加大高校招生的查处力度
各高校要健全招生监管举措,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强化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过程的监管职责。同时,各高校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教育部和我省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及纪律要求,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整改。自查自纠的内容为招生政策执行、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手续办理、招生章程执行、招生信息公开、招生机构和人员管理等方面情况。
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加大高校招生行为监督查处力度,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高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而造成严重责任事件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