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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
  工商总局首次明确:

  互联网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8日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部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回应了此前争议大、群众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此前颇受争议的“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终于有了说法——推广是广告。在魏则西事件之后,关于推广是否是广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该事件的处理意见中,联合调查组也曾明确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将加快出台相关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

  办法还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此外,办法强调,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百度、360:切实遵照执行

  回应

  百度、360:切实遵照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摘要:

  1.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2.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3.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4.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5.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6.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7.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8.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9.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8日,百度及360公司都表示坚决拥护,将切实遵照执行。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法学专家王军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促进以百度等为代表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及其平台上的广告主进行自我调整,短期的“阵痛”将随之而来;但最终的结果是塑造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互联网广告运营环境,这其实是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过程。

  百度称,将切实遵照执行,继续高压打击虚假违法信息。360公司表示,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为网民提供更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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