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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1日 星期一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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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违法建设项目处罚情况公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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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珠安家园”保障性住房

  

  

  

  

  

  

  

  衡州家园保障性住房

  

  

  

  

  

  遮阳防雨棚

  

  

  

  

  

  

  钢构棚房

  项目地址

  

  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与胜利村

  

  

  

  

  

  

  

  珠晖区东阳渡街道果林园艺场

  

  

  

  

  

  珠晖区广东路2号

  

  

  

  

  

  

  珠晖区广东路2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于2012年5月在珠晖区酃湖乡双江村与胜利村地段动工建设“珠安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现该项目一、二期62栋已竣工(一期:A1-A37、幼儿园、菜市场、商业配套用房2栋、B2、B3、B6、B7、B11-B13、B16,二期:1#-9#、12#-14#、学生宿舍)。11栋在建基础(B1、B8-B10、B14、B15、B17-B19、B20、教学楼),总建设面积为165714.86m2。部分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方案建设、加扩商业门面、增建水泵房、电力房、传达室,该项目实际建设与审批方案基本相符。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违法建设。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于2014年7月在珠晖区东阳渡街道果林园艺场地段动工建设“衡州家园”保障性住房项目。该项目现实建总建筑面积为109974.7㎡,其中高层面积40560.5㎡,多层面积69414.2㎡,幼儿园面积为3132.9㎡,社区用房面积为88.8㎡,地下室面积为14337.5㎡。经现场核实,规划检测报告与规划总平图比对,实际建设基本相符。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东升公司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将原   雁宾馆家属楼南面第一层搭扩建商业门面六间,将衡阳商业城北面搭建悬挑(遮阳防雨棚),租赁经营户六户擅自将原商业门面六间的门头(棚披)共同出资进行翻修,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的违法建设。

  

  

  

  东升公司、陶带英、陶必胜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一层钢构棚房,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

  处理情况

  对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安家园”保障性住房违法建设总面积165714.86㎡,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总计人民币:贰仟贰佰叁拾捌万陆仟柒佰伍拾贰元整。

  (165714.86m2×1350.92元/ ㎡×10%=22386752元)

  

  

  

  对衡阳城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州家园”处罚项目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零肆万伍仟捌佰伍拾叁元整(18045853元)。

  

  

  

  1、衡阳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租赁经营户肖文徐、彭召建、刘修贵、胡金发、吴美珍、何平卫等六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15日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2、如逾期未限期拆除,将依法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1、衡阳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带英、陶必胜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15日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2、如逾期未限期拆除,将依法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及《衡阳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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