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游泳池内
人均游泳面积不小于2.5㎡
本报综合 国家卫计委《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等8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3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人工游泳场所》中明确提出,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游泳场所应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儿童涉水池和成人游泳池均应设置连续供水系统;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内设置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征求意见稿规定,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人工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和城镇给水条件确定,一般宜采用24小时,但最长不宜超过4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