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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4月11日起施行~~~
2016年04月08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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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4月11日起施行
国家工作人员
毒品犯罪从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4月1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毒品犯罪高发、多发,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这份司法解释对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并全面规定各类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亮点颇多。

  新闻背景

  氯胺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一半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将直接入罪

  去年新收毒品犯罪

  案件超14万

  这份司法解释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量大”,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司法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表示,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同时,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我国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此外,针对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情况较为突出的情况,司法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

  根据司法解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不另作要求。

  “我们国家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比较严峻,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合成毒品的滥用问题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表示,司法解释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和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从严、加重处罚情节。要紧紧抓住青少年这一重点群体,全面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

  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在审判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马岩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属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坚决依法核准。通过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遏制了毒品犯罪快速蔓延的势头,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对国家工作人员毒品犯罪从严处罚

  明确部分网络涉毒犯罪定性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方文军说。

  这份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据方文军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这份司法解释提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形式。”方文军说。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他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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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 毒品犯罪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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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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