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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8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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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入刑”的警示意义
  ■魏 姗

  核定载客18人的中型客车,竟然塞进了45人! 4月3日,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市交警支队依法刑事拘留。胡某也因此成为自去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市第一个因超员超过50%涉嫌犯罪的客运车辆驾驶员。(据4月7日《衡阳晚报》)

  此前,珠晖交警大队查办过两起校车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可以说,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与此前“醉驾入刑”的治理思路是一致的,都将有利于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学生、乘客生命财产安全,达到风险预防早期化的效果。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顺应了大家“平安出行”的呼声。公安部有关数据显示,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者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尽管公安交警部门不断对此进行专项治理,但超员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对这样的行为设立“危险驾驶罪”,社会大众呼声强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显示出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深刻提醒着行为人,增强对超员超速驾驶员的威慑力。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校车、客车超员超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既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有利于对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

  我市查出“客车超员入刑”第一人,为广大驾驶员敲响了警钟。但想要进一步有效遏制客车校车超员超速现象,仅靠法律权威规定还是不够的,有关部门还得不断对此进行精确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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