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开始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2011年补助标准提高至1万元。“这次再度提高补助标准将有效解决部分传承人传习活动中面临的现实困难,对于提高传承人积极性,引导全社会关心重视传承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文化部非遗司巡视员马盛德说。
据介绍,近年来,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各地加强了对这笔经费的管理。自2015年开始,中央直属单位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补助由文化部一次性直接发到传承人个人账户,一些地方如湖南、河南等,也已经采取这种方式或者分期下发的方式,由省财政厅或文化厅直接发给传承人个人。这种方式避免了以往资金周转环节多,下达时间长的弊端,同时也避免发生无故克扣的现象。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通过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对318名国家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记录。按照工作计划,2015年启动300名年满70周岁及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传承人记录工作,逐年分步实施,争取“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国家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