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丰
【相关案例】
王先生是某公司销售国外医疗器械的业务员,两年前入职时与公司约定工资是“底薪+提成”。由于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的功能领先国内同类产品,因此几年来销路一直很好,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王先生也能拿到不错的薪水。但是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国内市场对于此种医疗器械的需求萎缩,公司效益下降,已经半年多没有给王先生支付过提成,每月只给比底薪还少的一部分报酬,王先生仅勉强支撑日常生活。王先生想知道,公司一直拖欠他的劳动报酬,自己应当如何正确维护权益?
【案例剖析】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建立的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作为今后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没有足额支付王先生的劳动报酬,则王先生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该用人单位如果逾期仍不支付的,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劳动者也可根据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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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