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陈先生就在槐树下附近一家手机专卖店上班,为了工作方便,打算在槐树下租房。当时谈的租金700元一个月,另交300元定金。想到是小区,价格还算合理,陈先生当即交了1000元。于是,8月2日,他和老婆从房东那里拿到了房子的钥匙。第二天到房东那里去签合同时,却发现里面的家电全是坏的。房东说,过几天来修,可是,过了一星期都没人来修,生活十分不方便。于是陈先生打算退租,并要求退钱,结果被拒绝了。
经商量,房东可以扣去十天的房租250元,另外450元退回,而“定金”300元,房东却死活不肯退。问题一直僵着,陈先生一气之下,就搬了出来。到了8月14日再到这处房子去看时,门锁竟然已经换掉了。
8月17日,笔者联系上出租房子的房东,房东说,有问题的家电基本已经修好了,但他们后来执意要搬走。是租房户违约,所以那300块钱定金不能退了。
笔者注意到,陈先生出示的这张租房定金条,上面注明的是“定金”而非“订金”。为此笔者咨询了从事律师工作的谢长湖,他说,其中,“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向商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商家违约,“定金”双倍返还给消费者,消费者违约,商家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般可视为“预付款”,商家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也可要求商家退款。这样看来,陈先生违约,300元定金只能打水漂了。
“订金”写“定金”
租房户 300元钱打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