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死亡时间段执行文件
(一)属2011年6月30日以前死亡的,执行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
(二)属2013年4月18日及以后死亡的,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
(三)属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以内死亡的,按以下规定确定;
1、按原文件湘劳社政字[2004]34号规定已办理费用的,再按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执行差额。即由经办机构复核后,通过死亡待遇重算一次性拨付的方式补发其差额(应发数减去已发数)到原退休死亡人员养老金发放账号。
2、一直未办理的,直接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
3、有抚恤对象的先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再与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比较的待遇差额由原渠道支付。
4、如退休职工已领取的养老金加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死亡待遇还少于该职工死亡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缴纳的统筹基金,执行湘社险函[2010]75号文件规定。
二、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待遇结算标准为:2011年死亡的为1153元/月,2012年为1295元/月,2013年为1490元/月。
三、办理资料及事项
(一)有单位的,只能由单位统一结算,不受理个人结算;无单位,可以受理个人结算。
(二)提交资料
1、属于火葬区死亡的:需提供火化证、火化票据、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原件。
2、属于非火葬区死亡的:由村、镇(乡)民政所出具当地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县级民政局出具非火葬区证明。
3、在职死亡的:需要提供火化证、火化票据、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原件,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未参加失业保险或是否属于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证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证明。
4、需结算到死者养老金存折的,提交死者养老金存折和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附电话号码)。
5、需结算到继承人存折的,提交四份资料:死亡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继承人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附电话号码),经公证处指定的办理继承人公证书。
6、按原规定已结算过部分丧葬费的只需提供原养老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附电话号码)。
(三)办理程序
凡属退休死亡人员,将资料准备齐后,并提供账号交513室初审;
凡在职死亡人员,将资料准备齐后,并提供账号交514室初审(由于系统软件尚未开发好,在职死亡的暂不能办理);
实行集中统一审核办理,其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于20天内支付到账户;
退休死亡的从2013年8月26日开始接受办理结算手续。
衡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处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