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有什么法律依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然而,有的人认为现代高技术空袭兵器精确度很高,破坏力很强,钻地弹能穿透很厚的水泥板和土层,在高技术兵器空袭的条件下,开展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没有价值。其实,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
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钻地弹是美国的GBU—28,能穿透6米厚钢筋混凝土或30米厚土层,导弹的威力也不小。不过这些兵器价格十分昂贵,数量有限,不像手榴弹可以随便扔。人民防空主要还是防常规炸弹袭击,更何况也有许多人防工程具备了防导弹攻击能力。在科索沃战争中,南联盟诺维萨德石油化工公司遭到多国部队3次精确武器打击、两次地毯式轰炸。但该公司仅伤亡两人,并在战后72天恢复了生产,这是世界战争史上的奇迹。奇迹来自他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实施了严密防护的措施,相关防护行动开展迅速。不管从过去的经验来看,还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面对高技术空袭,我们完全可以有大作为,也应该有所作为,对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周运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