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尹某某1993年因个人情感问题引发精神疾病,虽经多次治疗仍未根治,发病期间经常殴打家人及周围村民。今年3月15日,又持锄头对一邻居进行殴打,致该邻居背部受伤,损伤程度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尹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衡山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巡回开庭审理,并充分听取了检察员、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同意强制医疗的意见。审理认为,尹某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目前病情未得到有效治疗,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对被申请人尹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