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某公司老总的陈某与妻子刘某的关系一直不好。2009年,刘某同母异父的妹妹汪某来到陈某公司工作。2011年,陈某与汪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陈某在“婚外情”期间,先后给付汪某金钱20余万元。2012年,陈某与刘某离婚。后因陈某与汪某发生纠纷,陈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汪某返还财物。
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汪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婚外情”,其行为违反了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其给付汪某的财物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以汪某不当得利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陈某系为了维系“婚外情”而给付汪某金钱,其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与社会道德相悖,故不受法律保护,其要求返还,应不予支持。